不可以。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设定一个或多个核心产品。如果仅设定一个核心产品,那么核心产品与其他投标人不同,可视为提供不同品牌,没有异议。
但设定多个核心产品,存在一个或多个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以及所有产品品牌均相同两种情况,很多投标人会产生是否“只要有一个核心产品与其他投标人不同,就可以视为提供不同品牌”的疑问。其实有一个或多个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就可视为提供不同品牌,这与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视为提供相同品牌”的规定是相悖的,不符合该规定的促进有效竞争原则。因此,不可视为提供不同品牌。